中國跟監台灣總統賴清德家屬:FBI 在洛杉磯機場逮捕涉案女房仲

跨國壓迫 ・ 案件報導 ・ 2026.10.06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洛杉磯國際機場逮捕一名正要搭機飛往上海的加州女房仲。檢方指控她受中國官員指示,到西雅圖近郊跟監賴清德總統長子賴廷與一家,把照片、影片和車牌資訊傳回中方。中共在海外盯上台灣元首的家人,這次有了美國檢方的起訴內容可以對照。
資料截至:2026-10-07 14:30(台北時間)。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所有指控均為美國檢方與 FBI 的主張,尚未經法院判決。文中[N]對應文末資料來源編號。
一、發生什麼事
據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新聞網(CBS News)引述執法人士披露,在加州爾灣從事房地產仲介的張婉瑩(Wanying "Heather" Zhang,中文名為音譯),於美國時間 10 月 4 日在洛杉磯國際機場準備搭機飛往上海時,遭聯邦執法人員逮捕,被控未向美國政府登記即擔任外國政府代理人[1]。執法消息人士指出,遭跟監的對象是賴清德總統之子賴廷與[1]。
美國司法部 10 月 5 日發布新聞稿,證實張婉瑩以「未登記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代理人」一項罪名遭起訴,最高可處 10 年徒刑;起訴內容指她在 2025 年 6 月至 9 月間,對一名旅美台灣高層官員的家屬進行秘密監控[7]。洛杉磯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第一助理檢察官艾賽利(Bill Essayli)在 X 發文指出,她在中國官員指示下前往西雅圖,拍攝、傳送對方的照片、影片與車牌資訊[2]。美聯社稿件(NPR 轉載)亦報導 FBI 與檢方的指控[6]。
二、事件時序
| 時間 | 事件 | 出處 |
|---|---|---|
| 2025 年 6 月 | 經母校北京國際關係學院同學引薦,結識一名中國政府官員;赴中國期間在長沙訂私人包廂與其會面並接受監視任務,事後回訊表示可以處理 | [1][7] |
| 2025 年 8 月 26 日 | 向該官員表示「可能下週去西雅圖」,官員回訊致謝 | [1] |
| 2025 年 9 月 1 日 | 與訴狀中的「某甲」(Individual 1)從拉斯維加斯飛往西雅圖,租車前往賴廷與住處;鄰居監視器拍到兩人疑似拍攝返家的賴廷與一家;張婉瑩以微信回報並傳送兩組車牌 | [1][2] |
| 2026 年 10 月 3 日 | FBI 反情報幹員何特(Kevin Holt)向聯邦法院遞交刑事訴狀 | [1] |
| 2026 年 10 月 4 日(美國時間) | 於洛杉磯國際機場準備離境飛往上海時被捕 | [1][2] |
| 2026 年 10 月 5 日(台灣時間) | 總統府、陸委會發表譴責;FBI 局長巴特爾在 X 發文 | [2][3][4] |
| 2026 年 10 月 5 日(美國時間) | 司法部發布新聞稿;張婉瑩於洛杉磯聯邦法院首次出庭,未答辯,法官裁定羈押;美國國務院回覆中央社提問 | [5][7][10] |
三、刑事訴狀指控的內容
- 任務來源:訴狀指出,張婉瑩透過北京國際關係學院的同學結識中國政府官員;FBI 幹員何特在訴狀中表示,這所學校與中國國家安全部關係密切[1]。
- 跟監行動:張婉瑩與同夥租用黑色 Nissan Rogue 前往目標住處;她傳給中方聯絡人的訊息包括「看到他了」「我正在錄影」,之後再傳兩組車牌號碼。CBS 比對影像後,確認地點與賴廷與在西雅圖附近擁有的地址吻合[1]。司法部另指出,她也把登機證照片傳給中國官員[7]。
- 證據來源:這些微信訊息是 FBI 搜查張婉瑩的 iCloud 帳戶取得;訴狀稱她與至少兩名看似任職中國政府的人保持聯繫[1]。艾賽利另指出,兩人規劃行程時刻意使用規避偵查的手法[2]。
- 動機研判:何特在訴狀中說明,若北京想在潛在衝突中取得對台灣總統的籌碼,掌握其近親的住所、車輛位置與照片,可能對中國有利[1]。
- 被告背景:張婉瑩持有加州房地產經紀人執照,任職 JC Pacific Capital;其丈夫亦為同公司經紀人,受訪時表示不知情[1]。其國籍未經官方說明[6]。
四、美方與中方表態
美方
- FBI 局長巴特爾(Kash Patel):在 X 發文稱,涉嫌在美國領土替中國監視外國領導人家屬、還想搭機返回上海,「門都沒有」,並警告外國對手美國不再是從事間諜活動的安全之地[2];另一則貼文表示美國不是對手的遊樂場,FBI 將追緝隱匿的國安威脅[5]。
-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以背景方式回覆中央社,表示美國致力保護境內個人,免受企圖使人噤聲、恐嚇、騷擾、傷害或脅迫他人的外國政府越權侵害[5]。
中方
- 中國外交部:路透社 10 月 5 日報導,中國外交部表示「不了解」相關情況,並稱中方一貫反對炒作所謂「中國間諜」來誹謗、抹黑中國[18]。這是中方對這類案件的慣用說法,沒有回應起訴內容中的具體指控。
- 國台辦:截至本文資料時間,本站未查得國台辦就本案發表談話。
- 相關的中國法律:中國《國家情報法》第 7 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並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第 10 條讓情報機構「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第 14 條規定情報機構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19]。這些是一般性規定,訴狀並未援引。本站列出供讀者對照:在中國法律裡,民間人士配合情報工作被寫成一項義務。
五、台灣回應
-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這是典型的跨國壓迫,台灣對這類無視人權與各國主權的行徑表達最嚴厲譴責,並感謝美國司法單位的協助與保護,將持續與民主友盟合作打擊跨國壓迫[3][6]。
- 陸委會:嚴厲譴責中共透過人員監控、蒐集總統親屬資訊;並指出依其掌握,中共針對台灣的跨國(境)壓迫至少已達 126 人、140 人次[4]。
- 法制缺口:陸委會說明,本案這類受中共指示的在地協力者跟拍行為,在美國屬聯邦重罪,若發生在台灣卻無法可罰,政府已積極研修《反滲透法》[4]。陸委會並強調,中共此舉不只針對元首或官員,而是對所有台灣人的集體威嚇,意在製造寒蟬效應[4]。
六、美國 §951 與台灣《反滲透法》的差別
張婉瑩案牽涉的法律問題,不在於台灣沒有處理滲透的法律,而在於兩國規範「替外國政府辦事」的方式不同。簡單說,美國 §951 只要能證明有人秘密受外國政府指揮辦事、事前沒有通知司法部長,就可以起訴;台灣《反滲透法》則還要證明當事人做了法律列舉的特定行為。
| 比較項目 | 美國 18 U.S.C. §951 | 台灣現行《反滲透法》 |
|---|---|---|
| 核心規範 | 外國政府代理關係 | 境外敵對勢力滲透特定政治、選舉及違法行為 |
| 規範對象 | 接受外國政府或官員指揮或控制(direction or control)的人 | 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的人 |
| 是否一定要另外犯罪 | 不需要。未依法通知而替外國政府行動,本身即可成立犯罪 | 通常還必須從事法律所列的政治獻金、競選、遊說、特定妨害秩序、選舉/公投犯罪等行為 |
| 是否限於選舉或政治活動 | 否 | 高度集中於政治、選舉、公投、遊說及特定違法行為 |
| 秘密蒐情、跟監 | 若證明是在外國政府指揮或控制下於美國執行,即可能適用 | 單純「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進行跟監、尋人或蒐集一般資訊」並未被獨立列為犯罪 |
| 是否需要金錢往來 | 不需要,重點是指揮或控制 | 不一定;「指示、委託或資助」三者之一即可,但仍須搭配法律規定的後續行為 |
| 法定最高刑 | 10 年有期徒刑[12] | 依不同條文與原本犯罪而異[13] |
| 制度目的 | 揭露並防止外國政府秘密使用代理人在美境內活動 | 防止境外敵對勢力透過在地協力者干預民主政治與社會秩序 |
美國法的關鍵條文是 18 U.S.C. §951(d):所謂「外國政府代理人」,是指同意在美國境內受外國政府或其官員「指揮或控制」而行動的人;依法應通知司法部長卻未通知,即可能構成犯罪,最高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法律同時排除外交及領事官員、公開承認的政府代表,以及合法商業交易等情形[12]。張婉瑩案即是以「未登記擔任外國政府代理人」遭起訴[7][11]。
§951 和《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是兩回事。FARA 要求替外國委託人在美國從事政治、公關或宣傳活動的人公開揭露;§951 管的則是受外國政府指揮或控制辦事的關係。
台灣《反滲透法》的寫法:列舉行為
《反滲透法》處理的對象,是「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的人。但光證明受中國政府指示還不夠,還得證明當事人做了法律列舉的行為,例如政治獻金、公投經費、競選活動、遊說,或特定的妨害秩序、選舉與公投犯罪[13]。
這會留下一塊空白。假設有人在台灣受中國官員指示:
- 找出某位台灣政治人物或家屬的住處;
- 長期記錄其出入時間;
- 拍攝車輛與車牌;
- 建立家庭成員、朋友與社交網絡;
- 將資訊秘密回報中國政府。
如果他沒有碰觸國家機密,也沒有介入選舉、捐政治獻金或遊說,更沒有恐嚇或傷害別人,《反滲透法》很可能管不到他;換成在美國,§951 就管得到。陸委會在本案曝光後也說,這類跟拍在美國是聯邦重罪,在台灣卻無法可罰,政府正在研修《反滲透法》[4]。
「無法可罰」的範圍
要補充一點:跟監過程中如果有侵入住居、恐嚇、妨害秘密、違法蒐集個資等行為,現行法律仍然可以處理。所以比較準確的說法是:
台灣目前缺少一套法律,可以直接處理「秘密受境外敵對政府指揮或控制、在台灣替它辦事」這種關係本身。
說「在台灣跟監政治人物沒有法律可管」,很容易被反駁;說「台灣沒有規範代理關係本身的法律」,才指得出缺口在哪裡。
台灣的實例:沈伯洋遭跟監案
類似的事在台灣已經發生過。台北地檢署 2026 年 10 月 7 日起訴 4 名徵信業者,案情如下[20][21][22]:
- 委託:中國香港人士鞠覺賢、林慶 2024 年 9 月以港幣 9 萬 9,950 元(約新台幣 36 萬元)委託徵信社負責人鄭永津;鄭永津再以新台幣 18 萬元轉包給大愛徵信負責人謝乙辰[21][22]。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委託人屬中國籍,不能和中國切開來看。
- 手法:大愛徵信員工江文鑫把一輛重型機車移到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台北市大安區住處前的機車格,在座墊下裝微型攝影機、鏡頭對準大門,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8 日以手機程式連線,24 小時監控沈伯洋與妻女進出;另與侯凱瀚等人開車到住處外守候補拍[21][22]。
- 回報:影像傳到 Telegram 跟監群組給鄭永津,再由鄭永津傳給鞠覺賢[22]。
- 罪名與求刑:4 人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該條最重 5 年有期徒刑[23];檢方對鄭永津求刑 1 年 6 月,其餘 3 人請法院依法量刑;兩名中國香港籍委託人已出境,遭通緝[20][22]。
- 政治反應:民進黨稱這是中國結合在地協力者進行的跨國壓迫,「已不是第一案」[24]。
和張婉瑩案放在一起看:中國人出資或下指令,在地人士找住處、拍家人進出、把影像傳回,手法幾乎一樣。美國用 §951 處理「替外國政府辦事」這層關係;台灣這件案子能用的是個資法,處理的只是非法蒐集個資的行為。委託人是中國人、目標是長期被中國點名的立委,這些都進不了罪名;委託人背後還有誰,不言自明。這正是陸委會所說「無法可罰」的具體樣貌(本段比較為本站分析)。
兩種法律架構的流程
美國 §951
外國政府
↓
指揮/控制
↓
境內代理人
↓
執行任務
↓
未依法通知
= 本身即可構成犯罪
台灣現行《反滲透法》
境外敵對勢力
↓
指示/委託/資助
↓
在地協力者
↓
還必須從事
法律列舉的特定行為
↓
才進入處罰範圍
兩邊流程的落差,就是本案在台灣會碰到的法律空白。
七、修法要討論什麼
這個案子不一定導向「台灣該照抄美國外國代理人法」的結論。比較值得參考的,可能是 §951 的思路:
有人秘密接受境外敵對政府的指揮或控制,在台灣替它監控、蒐情、威嚇、找人或執行其他任務時,是否應該有獨立的刑事責任或申報義務?
如果要修法,有兩件事得同時顧到:
- 國家安全:不能等到代理人拿到國家機密、介入選舉,或已經恐嚇了誰,國家才有工具可用。秘密的代理網絡本身,就是跨國壓迫和情報工作的基礎。
- 基本權利:和中國人往來、接受中國媒體訪問、正常做生意、做學術研究、新聞採訪,甚至表達親中立場,都不應該因此成為犯罪。
法律要處理的,是「境外敵對政府、實際的指揮或任務關係、秘密執行」三個條件同時成立的情況,不是某種政治立場,也不是和中國有往來。交流、發表意見、做生意都不構成代理;收了外國政府的秘密指令,替它監控、蒐情、找人,就是另一回事。
註:第六、七節為本站之法律分析與政策觀點,非官方解釋。
八、四個案件的比較:張婉瑩、孫耀寧、王書君、紐約海外警察站
單看張婉瑩案,容易把它當成一起特殊事件。把它和美國近年幾起中國代理人案件放在一起看,會發現北京很少動用正式情報人員,而是找本來就住在當地的人,包括一般居民、地方政治工作者、學者、社團與僑界人士,讓他們蒐集情報、監控特定對象、做政治工作,甚至設立據點。
| 案件/在美身分 | 指揮來源 | 主要任務與目標 | 美國法律處理 | 狀態(截至 2026.10) |
|---|---|---|---|---|
| 張婉瑩案 Wanying Zhang|加州爾灣房地產從業人士 | 司法部指控為中國政府官員 | 赴中國接受任務後,在美確認地址、跟監,拍攝住所、家屬、車輛與車牌並回報 目標:台灣高階官員家屬(媒體與執法消息指向賴清德家屬) | 未登記擔任外國政府代理人(§951) | 2026/10/4 被捕、羈押;尚未定罪[7][10] |
| 孫耀寧案 Yaoning "Mike" Sun|南加州政治工作者、市議員候選人競選顧問、華人「新聞」網站經營者 | 中國政府官員及駐洛杉磯領事官員 | 推動親中宣傳、協助政治活動、向中方回報;2023 年蔡英文過境南加州時提供即時行程 目標:蔡英文總統、美國地方政治與華人社群 | 未通知擔任外國政府代理人 | 2025/10 認罪;2026/2 判刑 48 個月[8] |
| 王書君案 Shujun Wang|歷史學者、作家,紐約民運組織共同創辦人,表面上是中國政府批評者 | 中國國安部四名官員 | 利用民運圈的信任關係蒐集私人談話、活動計畫與聯絡資料,以電郵「日記」供國安部取用 目標:香港民運人士、台灣獨立倡議者、維吾爾與西藏人士 | 未通知擔任外國代理人、共謀、非法持有身分資料、虛假陳述 | 2024/8 陪審團四項罪名成立;2025/4 判「羈押期間折抵」(time served)及 3 年監督釋放[14][15] |
| 紐約海外警察站案 盧建旺(Lu Jianwang)、陳金平(Chen Jinping)|紐約華人社群人士 | 中國公安部(福州系統) | 在曼哈頓中國城設置未申報的「海外警察站」、接受公安指示;FBI 調查後被控刪除與公安官員的通訊 目標:海外華人、中國政府認定的目標人士及異議者 | 外國政府代理人相關犯罪+妨害司法 | 陳金平 2024/12 認罪;盧建旺 2026/5/14 遭陪審團判定代理人及妨害司法成立(共謀罪無罪)[16] |
四案的共通結構
中國國家機關
↓
中國政府官員/國安部/公安部/領事系統
↓
美國境內在地人士
↓
利用正常社會身分取得接近目標的能力
↓
秘密接受任務
↓
蒐集、監控、影響或控制
↓
將資訊/成果回報中國政府
四案當事人的社會身分各不相同:張婉瑩是房仲,孫耀寧做地方政治,王書君是學者兼民運人士,紐約海外警察站的兩人出身華人社團。他們都不是正式的情報人員。美國法院認定的問題,在於他們受中國政府機關指揮或控制而秘密辦事,原本的職業和人脈就成了掩護。
王書君案:在圈內取得信任
王書君是紐約一個民主運動組織的共同創辦人。美國司法部證明,他至少從 2006 年起接受四名中國國安部官員指揮,利用民運人士對他的信任,蒐集私人談話、政治立場、活動計畫、人際關係和聯絡資料,寫成電子郵件「日記」供國安部讀取。被蒐集的對象包括香港民運人士、台灣獨立倡議者,以及維吾爾和西藏人士[14]。他交出去的不是國家機密,而是一份人際地圖:誰認識誰、誰在籌劃什麼、誰說話有份量。
孫耀寧案:從地方政治到監控台灣總統
孫耀寧在南加州幫候選人選市議員,也和中國官員合作經營華人新聞網站、發布親中內容。2023 年蔡英文過境南加州時,他把蔡英文的行程即時回報給中國駐洛杉磯總領館官員,發相關文章前還先請中方核准[8]。在他身上,地方政治、宣傳和人物監控是連在一起的。
張婉瑩案:監控對象擴及家人
依司法部 10 月 5 日公布的起訴內容,張婉瑩受中國官員指揮,對一名台灣高層官員在美國的家人進行秘密監控[7]。和孫耀寧案對照:
2023:監控台灣總統本人行程
↓
2025:監控台灣高階政治領導人的家屬與私人生活
兩案的目標都是台灣最高層的政治人物。不同的是,孫耀寧盯的是公開行程,張婉瑩被控盯的是家人和私生活。不過張案還在起訴初期,檢方所說的都只是指控,不能和已經定罪的孫耀寧、王書君、盧建旺相提並論。只是同樣的模式已經在其他判決中出現過,這份指控也就更需要認真看待。
紐約海外警察站:設立實體據點
這是四案中組織程度最高的一件。盧建旺和陳金平在曼哈頓中國城替中國公安部設了一個沒有向美國政府申報的據點;FBI 搜索後,檢方指控盧建旺刪掉了和中方聯絡人的微信訊息。2026 年 5 月,陪審團認定盧建旺充當中國政府代理人及妨害司法罪成立[16]。從個人蒐情、地方政治、長期線民到實體據點,四個案子大致排出由淺到深的幾個層次。
界線在哪裡
看這些案子時,判斷標準要分清楚。重點不在當事人是不是華人、和中國有沒有往來,或是否支持中國政府,而在於:
是否秘密接受中國政府機關或官員的指揮、控制或任務指派,並在所在國替它辦事。
這條界線如果畫錯,反滲透就會變成懷疑特定族群、特定立場或一般交流。§951 處罰的也是代理關係,不是思想。
四種操作方式
① 社群滲透|王書君
進入目標圈子 → 建立信任 → 蒐集人物與組織情報
② 政治/資訊影響|孫耀寧
地方政治 → 宣傳平台 → 親中敘事 → 監控台灣政治人物並回報
③ 定點秘密監控|張婉瑩
接獲任務 → 找人、找地址 → 監視住宅與家屬 → 回報中國官員
④ 建立境外執行據點|紐約海外警察站
接受公安部指揮 → 建立實體組織 → 在外國領土執行中國政府任務
四個案子的手法各不相同,有的蒐情、有的做政治工作、有的跨國壓迫、有的設據點;共同點是把北京的指令放進另一個民主社會原有的人際和社群網絡裡執行。所以與其尋找傳統印象中的「間諜」,更該問的是:誰在接受境外政府指揮,替誰辦事。
另有相關案件:加州阿凱迪亞市前市長王愛琳(Eileen Wang)2026 年 5 月認罪,承認擔任中國政府非法代理人[1]。本節的模式歸納為本站分析。
九、編者分析
任務鏈
這起案件引人注意的,不只是總統的兒子被跟拍。依美國檢方的描述,整件事是一條完整的任務鏈:中國官員下指令,一名在加州賣房子的民間人士接下任務,以旅客身分跨州找到目標住處,拍下家人、房子和車輛,再把影像和車牌傳回去[1][7]。如果指控屬實,這就不是一般的偷拍,而是外國政府透過當地人執行的秘密情報任務。
前例
孫耀寧、王書君和紐約海外警察站等案已經說明,中國政府不一定派正式情報人員,也可以透過一般人在當地建立不易察覺的情報與影響管道(見第八節)。張婉瑩案的不同之處,在於目標延伸到了台灣政治領導人的家人。
如果發生在台灣
這個案子對台灣的意義,在於它讓一個原本抽象的法律問題變得具體:同樣的事如果發生在台灣,法律管得到嗎?答案其實已經有一個實例,就是第六節提到的沈伯洋遭跟監案:中國香港人士出資委託徵信社跟監立委全家,最後只能以個資法起訴。
《反滲透法》第 3 條到第 7 條列舉的,是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去做政治獻金或公投捐贈、參與選舉罷免活動、從事遊說,或觸犯特定國安、選舉與公投罪名[13]。「受中國政府指示」本身並不是獨立的罪名。一個人如果只是受指示在台灣蒐集政治人物、家屬或異議人士的住處、作息、車輛和交友圈,再交回中國,沒有碰到這幾條,就可能落在處罰範圍之外(條文比較見第六節)。
換個方式說,兩國法律問的問題不一樣。美國 §951 可以直接問:「你是不是在秘密替外國政府辦事?」台灣現行法律得再往下問:「你替它辦的事,有沒有剛好落進某條既有法律禁止的行為?」
零碎資訊也是情報
情報蒐集很少從偷一份機密文件開始。住在哪裡、開什麼車、幾點出門、家人朋友是誰、常去哪裡、跟誰見面,單獨看都是普通資訊,有些站在路邊就看得到。可是這些資料一旦被有系統地蒐集、交叉比對,再交給一個敵對政府,就成了情報工作的一部分。跟蹤騷擾、違法蒐集個資、妨害秘密等規定可以處理其中某些行為,但沒有一條法律把「受敵對政府指揮、有計畫地蒐集」這件事本身當成國安問題。
政府的回應
陸委會 10 月 5 日已表示,這類跟拍在美國是聯邦重罪,在台灣卻無法可罰,正研修《反滲透法》[4]。主委邱垂正 10 月 6 日再表示,政府正修訂《反滲透法》等法律,並會建立反制中共跨國壓迫的全民指引,讓民眾了解這類手法和求助管道[17]。
修法要回答的是:國家要等到有人偷走機密、介入選舉或開始恐嚇才能處理,還是像 §951 那樣,在有人秘密接受敵對政府指揮、在台灣替它辦事時就能介入。這個問題也得和第七節談的基本權利保障一起考慮。
一名房仲接下情報任務,本身並不稀奇。跨國壓迫和情報滲透最難防的地方,就在於執行任務的人根本不需要看起來像情報人員。在台灣,接下任務的也可能是一家徵信社。跟拍已經發生在台灣,我們的法律準備好了嗎?
十、資料來源
- 陳亦偉(編譯)(2026年10月5日)。賴清德總統之子疑遭中國監控 FBI洛杉磯機場逮捕1女房仲。中央通訊社。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10050048.aspx
- 洪培英(編譯)(2026年10月5日)。涉監視賴總統之子中國女原欲返上海 FBI局長嗆休想。中央通訊社。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10050302.aspx
- 王揚宇(2026年10月5日)。賴總統之子遭中國女子監視 府:典型跨國鎮壓野蠻行徑。中央通訊社。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10050049.aspx
- 張淑伶(2026年10月5日)。賴總統之子遭中國女子監視 陸委會:積極研修反滲透法。中央通訊社。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610050127.aspx
- 侯姿瑩(2026年10月6日)。賴總統之子遭中國監控 美國務院:美保護個人免受侵害。中央通訊社。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10060011.aspx
- Associated Press. (2026, October 5). FBI arrests a woman accused of spying on Taiwan leader's family for China. NPR. https://www.npr.org/2026/10/05/g-s1-146410/fbi-arrests-a-woman-accused-of-spying-on-taiwan-leaders-family-for-china
-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 (2026, October 5). California woman arrested on charges alleging she acted as agent of China and spied on relatives of U.S. based high-ranking Taiwanese government official [Press release]. https://www.justice.gov/opa/pr/california-woman-arrested-charges-alleging-she-acted-agent-china-and-spied-relatives-us
-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 (2026, February 10). Political operative sentenced to 48 months in federal prison for acting as covert ag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ess release]. https://www.justice.gov/opa/pr/political-operative-sentenced-48-months-federal-prison-acting-covert-agent-peoples-republic
- 中央通訊社(2026年2月10日)。美司法部揭中共代理人監控蔡英文任內訪美行 65歲男子判刑4年。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2100384.aspx
- ABC News. (2026, October 5). DOJ says "Chinese foreign agent" charged with surveilling Taiwanese president's family. https://abcnews.com/Politics/doj-chinese-foreign-agent-charged-surveilling-taiwanese-presidents/story?id=137014898
- Hoodline. (2026, October). Irvine realtor Wanying Zhang charged as Chinese agent. https://hoodline.com/2026/10/irvine-realtor-34-nabbed-at-lax-over-alleged-spying-for-beijing-on-taiwan-official-s-kin/
- Agents of foreign governments, 18 U.S.C. § 951.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951
- 反滲透法(2020)。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317
- U.S. Attorney's Offic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2024, August 6). Queens resident convicted of acting as a covert Chinese agent [Press release]. https://www.justice.gov/usao-edny/pr/queens-resident-convicted-acting-covert-chinese-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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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台灣安保協會依公開報導與美國司法部文件之整理與分析,事實內容以原始資料為準;被告目前僅遭起訴,在法院判決前應推定無罪。「編者分析」為本站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