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司法院、陸委會、法務部、外交部如何談跨國壓迫?

2026-11-05台灣安保協會
內政部、司法院、陸委會、法務部、外交部如何談跨國壓迫?

跨國壓迫 ・ 官方報告導讀 ・ 2026.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內政部、司法院、陸委會、法務部、外交部與國家安全局六個機關報告「跨境鎮壓對我國民主法治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與法律防制機制」。前五份報告各講一塊:規模、案例、分工、法制缺口與國際合作;國安局報告、當天質詢與行政院記者會的補充,整理在第七節。

本文把五份報告的數字、案例與論述逐項整理,並標出頁碼。以下事實均出自各機關報告的陳述,本站未獨立查證;報告引用的自由之家與人權評量倡議(HRMI)數字,是外交部轉引,非本站取得。

文中「p.」為各報告 PDF 原檔頁碼(含封面)。五份報告原文用「跨境鎮壓」或「跨國鎮壓」,本站統一寫作「跨國壓迫」。

📄 五份報告 PDF 的本站備份、國安局報告與立法院會議頁原始連結,見文末第十節。

1312005 年起對台跨國壓迫人數,共 149 人次(陸委會 p.3)
23%中國占全球事件比例,319 起/1,375 起(外交部引自由之家 p.3)
9已查緝案件,其中 4 案起訴(內政部 p.5)
41中國跨國壓迫波及至少 41 個國家及地區(外交部引 HRMI p.3)

一、六份報告一覽

機關報告重點頁碼
內政部警察機關依傷害、恐嚇、毀損等罪名偵辦,尚無法適用《反滲透法》;查緝 9 案、起訴 4 案。p.3–5
司法院整理現行刑事與民事規範;指出《反滲透法》未設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尊重立法裁量。p.2–3
陸委會統計對台壓迫 131 人、149 人次,歸納九大樣態與七項因應措施。p.2–7
法務部分析個人、社會、國家三層法益;指現行刑責偏輕,說明《反滲透法》增訂方向。p.3–6
外交部引國際組織數字說明全球規模;說明駐外館處作為、國際聲明與合作活動。p.3–10
國家安全局說明中國的策略意圖與兩類手法;比較美、英、加、德立法;國安情報團隊與檢察機關已建立專案協作機制。詳見第七節。p.1–5

二、規模與樣態

報告怎麼說

陸委會統計,2005 年以來中國對台跨國壓迫達 131 人、149 人次(陸委會 p.3)。目標涵蓋政治人物、國防軍事人員、司法人員、學者與公民社會人士(陸委會 p.3–4)。

外交部引用自由之家 2026 年 4 月報告:2014 至 2025 年全球記錄 1,375 起涉及人身侵害的事件,牽涉 54 個施壓國家;中國涉及 319 起,約占 23%(外交部 p.3)。

外交部另引 HRMI 2026 年 6 月調查:中國跨國壓迫遍及五大洲、至少 41 個國家及地區(外交部 p.3)。

中國 319
其他施壓國家合計 1,056

資料:自由之家,轉引自外交部報告(p.3)。「1,056」為本站以 1,375 減 319 計算。

陸委會歸納的九大樣態

跨國壓迫:九種樣態2005 年起對台壓迫 131 人、149 人次(陸委會 p.3)
01
實體攻擊
襲擊、潑漆、假車禍
02
刑事追責
懸賞通緝、非法逮捕、司法審判
03
心理壓迫
列為台獨頑固分子、台獨打手幫兇,或監視、跟蹤
04
數位壓迫
散播住家衛星照片、散布不實資訊
05
邊境管制
禁止當事人及其家屬出入境
06
連坐攻擊
威脅、騷擾家屬、親友或商務往來對象
07
經濟制裁
限制交易對象、凍結銀行帳戶
08
民主干預
對公務員恐嚇、威脅,影響民主機制運作
09
機制濫用
濫用司法程序、阻撓國際參與、運用國際組織壓迫人身自由

資料:陸委會報告(p.3)。圖示與配色為本站所加,色彩交替僅作版面區隔,不代表分類。

文字版表格(含頁碼)
樣態報告列舉頁碼
實體攻擊襲擊、潑漆、假車禍p.3
刑事追責懸賞通緝、非法逮捕、司法審判p.3
心理壓迫列為台獨頑固分子、台獨打手幫兇,或監視、跟蹤p.3
數位壓迫散播住家衛星照片、散布不實資訊p.3
邊境管制禁止當事人及其家屬出入境p.3
連坐攻擊威脅、騷擾家屬、親友或商務往來對象p.3
經濟制裁限制交易對象、凍結銀行帳戶p.3
民主干預對公務員恐嚇、威脅,影響民主機制運作p.3
機制濫用濫用司法程序、阻撓國際參與、運用國際組織壓迫人身自由p.3

編者分析

陸委會指出,中國即使無法實際抓捕台灣民眾,仍藉反覆宣示「身在台灣也可能被處理」,促使人民自我審查(陸委會 p.2–3)。這是跨國壓迫的核心機制:處罰一個人,目標是影響一群人。

陸委會也說明,近年手法已從言語與法律恫嚇,升級為透過協力者造成具體人身安全危害(陸委會 p.4)。

三、報告提到的案例

以下依各報告各自的說法列出。兩個機關用詞不同之處分開註明,本站不替報告合併。

對象報告所述頁碼
矢板明夫(媒體人)陸委會稱遭毆打致傷;犯嫌經跨機關平台合作,在出境前即時攔阻。內政部列為起訴案之一。
站內報導:〈矢板明夫台中遇襲案〉
陸委會 p.4–5;內政部 p.5
黃逸豪(相聲演員)遭製造假車禍撞傷。執法人員從案件主動挖掘出境外勢力指使;內政部稱在其尚未察覺前即發現線索。列為起訴案之一。
站內報導:〈假車禍真追殺:中國砸45萬鎖定諷習演員黃逸豪,新北地檢起訴5人求重刑〉
陸委會 p.4–5;內政部 p.5
沈伯洋(立法委員)陸委會稱住家門口遭裝設監視器;內政部稱遭跟拍,列為起訴案之一。
站內報導:〈中國對沈伯洋的跨國壓迫〉
陸委會 p.4;內政部 p.5
湯偉雄(中國香港籍人士)陸委會稱其經營的拳館遭潑灑紅漆(陸委會 p.4)。警政署 11/5 說明此案是二度遭潑漆,仍在偵辦中,與已起訴的卡米地案是不同案件(自由時報、民視 11/5)。
站內提及此事的報導:〈卡米地遭潑穢物案〉、〈中國對沈伯洋的跨國壓迫〉
陸委會 p.4
卡米地喜劇俱樂部內政部列為遭潑漆並起訴的案件。
站內報導:〈卡米地遭潑穢物案:中國跨海教唆,鎖定諷刺習近平的相聲專場〉;案件儀表板:卡米地潑糞案
內政部 p.5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書面報告未列。警政署 11/5 說明,該團體舉辦活動時遭丟擲煙霧彈,仍在偵辦中(自由時報、民視 11/5)。國安局報告另指境外勢力以恐嚇或現場騷擾阻撓人權團體活動(國安局 p.2)。國安局 p.2
管建忠(《國有器官》引進者)書面報告未列。警政署 11/5 列為偵辦中案件(自由時報、民視 11/5)。
站內報導:〈《國有器官》放映恐嚇案〉;案件儀表板:《國有器官》恐嚇案
—
未公開案件警政署 11/5 表示另有一案涉及機密、偵查不公開;據報導與民眾販售物品遭恐嚇有關(自由時報、民視 11/5)。—
藝文工作者(未具名)外交部稱有中國人士因不滿其批評中國政權,出資指使在台人士跟監並策劃傷害。外交部 p.3

內政部另指出,跨國壓迫具有境外指使、境內執行與犯罪隱蔽的特性(內政部 p.5)。陸委會稱這類案件是「境外指揮、境內犯罪」的犯罪鏈(陸委會 p.4–5)。

站內相關報導

上表案件,本站另有專文。賴清德家屬與友邦部長制裁兩案,六份報告與 11/5 記者會均未提及,屬站內其他跨國壓迫案件,供對照;《國有器官》案書面報告未提,但警政署 11/5 記者會列為偵辦中案件。

四、預防、保護、反制:各機關怎麼分工

陸委會指出,行政院於 2026 年 4 月 1 日成立跨境鎮壓協處機制跨機關溝通平台,從預防、保護、反制三面向著手(陸委會 p.4–5)。外交部以 2P1R 稱呼這套策略(prevention、protection、response)(外交部 p.4)。

面向機關報告所述作為頁碼
預防內政部整合跨機關情資、110 報案資料與偵辦經驗,分析犯罪樣態,強化第一線教育訓練與預警。p.4
陸委會民眾因應指引初稿完成,調整細部文字;官網設案例專區。p.5–6
外交部更新各國旅遊警示,推廣「旅外國人動態登錄」,要求駐外館處更新緊急應變計畫。p.4–5
保護內政部依個案威脅程度評估人身安全風險,採分級措施。p.4
陸委會受害個案列管,提供人身安全維護及視需求的協助。p.7
外交部駐外館處設通報與協助窗口;國人遭中國要求引渡或遣返時,洽請相關國家審慎審查。p.5
反制內政部報請地檢署國安專責檢察官指揮偵辦;必要時警政署與移民署防止潛逃出境。p.4
陸委會即時判定案件並阻止犯嫌離境;與民主友盟合作;加速修正《反滲透法》。p.5–6
外交部戰略溝通、撰擬中國《民促法》說帖、建立跨國通報機制,防範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遭濫用。p.6、9–10

五、法制缺口與修法方向

法務部:現行刑責偏輕

法務部指出,跨國壓迫常見行為多以個人法益論罪,刑度偏低,無法充分評價威脅民主自由法治的惡性(法務部 p.5)。

跨國壓迫常見行為:現行罪名刑度上限(年)
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
5 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5 年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 315 條之 1
3 年
恐嚇罪|刑法第 305 條
2 年
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
2 年
資料:法務部報告(p.5)。條長以 5 年為 100%。
行為適用條文刑度上限頁碼
打人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5 年以下有期徒刑p.5
跟監偷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5 年以下有期徒刑p.5
跟監偷拍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p.5
潑漆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p.5
潑漆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p.5

法務部另指出兩個缺口:「台獨舉報專區」尚無法律可處罰舉報者;跟蹤盯梢與性別議題無關,無法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針對為跨國壓迫刻意製造、散布的宣傳資訊,現行法制付之闕如(法務部 p.5–6)。

內政部也說明,警察機關目前無法適用《反滲透法》,修法由法務部辦理,行政院審查中(內政部 p.3)。

修法方向與司法院的保留

法務部說明,將於《反滲透法》增訂:為滲透來源實施跨國壓迫犯罪並予重罰;將各式跨國壓迫類型納入處罰;建立防制效果擴散的沒收與網際網路規範(法務部 p.6)。

司法院整理現行規範:刑事面可能涉及殺人、傷害、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妨害名譽;民事面可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除去及防止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司法院 p.2–3)。

司法院同時指出,現行《反滲透法》未設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該制度涉及境外勢力與代理人的資訊揭露,宜通盤考量;司法院尊重權責機關與立法院的立法裁量(司法院 p.3)。

六、國際動向

外交部指出,國際社會正從政治譴責,逐步走向制度性反制與執法合作(外交部 p.7)。

行為者報告所述頁碼
G72025 年 6 月 17 日聯合聲明,稱跨國壓迫是外國干預的一種侵略性形式。p.7
歐洲議會2026 年 6 月 16 日通過決議案,呼籲歐盟與會員國協調反制。p.7
美國國務院 2026 年 10 月 28 日表示,中國官員及其代理人將威脅、騷擾延伸至海外;跨黨派議員 2026 年提出反制法案。p.4、7
IPAC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持續關切中國《民促法》的域外效力。p.7
加拿大、法國、英國持續關注並研議防制措施。p.7

外交部說明,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企圖藉國內立法片面擴張域外效力(外交部 p.4)。

七、國安局報告、委員質詢與行政院記者會

本節前半出自國安局書面報告(頁碼為內容檔頁碼,封面另檔);後半是當天質詢與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的公開報導,來源列於第十節。

國安局:中國的意圖與手法

國安局指出,中國對台跨國壓迫意在塑造法律「域外效力」,把控制力滲透到台灣,削弱台灣的主權地位與法制體系,並以暴力恐嚇迫使民眾自我限縮涉中言論(國安局 p.1)。

手法分兩類。第一類是公然政治警告:片面發布「懲獨」「促統」法令,指控國人涉犯「煽動分裂國家罪」,並操作「舉報台獨」機制、臚列制裁名單,營造域外追緝的假象(國安局 p.1)。

第二類是跨國恫嚇威脅:利誘、指使海外或在台協力者,對倡議民主人士進行情蒐監控、施壓恫嚇與暴力傷害,配合網路騷擾與抹黑訊息;另威脅利用國際刑警組織通報機制,要求第三國拘捕、引渡(國安局 p.1–2)。

國安局也點出,境外勢力以恐嚇訊息或現場騷擾阻撓人權團體舉辦活動,侵害集會結社自由(國安局 p.2)。

法制面,國安局認為現行多以傷害、恐嚇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刑度較輕,也缺乏追究國家級幕後主導者與境外指揮者的法律工具(國安局 p.3)。

國家國安局整理的立法頁碼
美國2025 年提出《跨國鎮壓政策法案》、2026 年提出《停止跨國鎮壓法案》,尚未完成立法。p.4
英國2023 年通過新版《國家安全法》,引入「外國干預罪」。p.4
加拿大2024 年通過《反外國干預法》,規範外國勢力指使的威脅與暴力。p.4
德國2026 年新增刑法第 87a 條:受外國勢力委託在德國境內違法,執行者與下令者都受刑事處罰。p.4

國安局說明,國安情報團隊已與檢察機關建立專案協作機制,加強預警、保護潛在受害者,並溯源境外指使者身分、跨境金流與在台犯罪網絡(國安局 p.4–5)。

委員質詢與部會答詢

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現行法制對跨國壓迫犯罪嚇阻力不足,正研議修正《反滲透法》,增訂罪責並加重處罰(中央社 11/5)。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未來將設立通報專線協助受害民眾,矢板明夫、黃逸豪遭攻擊事件都已通報協處平台;他並說「台灣唯一的境外敵對勢力是中共」(中央社 11/5)。

召集委員、民眾黨籍立委陳昭姿要求建立通報管道與標準作業流程;民進黨籍立委莊瑞雄追問平台如何掌握案件,梁文傑以湯偉雄拳館遭潑紅漆為例,說明陸委會依其背景主動通報平台(中央社 11/5)。

國民黨籍立委翁曉玲則質疑政府不應渲染中國跨國壓迫製造恐懼,認為認定境外敵對勢力應有證據(中央社 11/5)。相聲演員黃逸豪到場旁聽(中央社 11/5)。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9 案名單

同日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警政署保防組副組長董欣欣說明,警政署今年受理 9 案,其中 4 案已起訴:沈伯洋遭跟拍、矢板明夫遇襲、黃逸豪假車禍、卡米地喜劇俱樂部遭潑漆(自由時報、民視 11/5)。

另 5 案仍在偵辦,警方已掌握特定幫派與在台協力者:湯偉雄二度遭潑漆、西藏台灣人權連線活動遭丟擲煙霧彈、《國有器官》引進者管建忠案,另一案涉及機密未公開(自由時報、民視 11/5)。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協處平台已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個案細節因偵查不公開無法說明(自由時報、民視 11/5)。

部分媒體將董欣欣職稱寫為刑事局副局長、將煙霧彈寫為鞭炮;本站依自由時報與民視一致的說法。

八、時間軸(由近而遠)

日期事件頁碼
2026-11-05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六機關專題報告;同日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警政署公布今年受理 9 案、4 案起訴。立法院會議頁;自由時報、民視 11/5
2026-10-28美國國務院回應媒體詢問,指中國官員及其代理人將威脅延伸至海外。外交部 p.4
2026-10歐洲地區福爾摩沙俱樂部台北年會,歐洲議員發表友台聯合聲明。外交部 p.8
2026-08凱達格蘭論壇:2026 印太安全對話。外交部 p.8
2026-07-01中國《民促法》施行。外交部 p.4
2026-06-23 至 25GCTF「建構韌性民主以因應跨國鎮壓」研習營,29 國代表參與。外交部 p.8
2026-06-16歐洲議會通過反制跨國壓迫決議案。外交部 p.7
2026-05-08外交部舉辦首屆因應跨國壓迫國際研討會。外交部 p.8
2026-04-01行政院成立跨機關溝通平台。陸委會 p.4
2025-06-17G7 領袖發表跨國壓迫聯合聲明。外交部 p.7
2005 起陸委會統計對台跨國壓迫的起算年。陸委會 p.3

九、編者分析:軌跡與預警

軌跡

五份報告拼起來是一條清楚的軌跡:中國的手法從言語與法律恫嚇,擴張到由協力者執行的人身攻擊(陸委會 p.4);同時以《民促法》等國內立法,把域外效力制度化(外交部 p.4)。

中國的目標不在處罰個人,而在讓所有人自我審查,終點是癱瘓政府運作、摧毀台灣的法治與民主體制(陸委會 p.2–4)。

預警

第一,法制落後於手法。現行罪名最高只有 5 年(法務部 p.5),而攻擊的是言論自由與民主運作;協力者的成本仍低,且「舉報專區」之類的手法無法可罰(法務部 p.5)。

第二,機關之間對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的態度並不一致。法務部與陸委會都主張修正《反滲透法》(法務部 p.6;陸委會 p.6),司法院則只表示宜通盤考量(司法院 p.3)。這會是修法審議的關鍵爭點。

第三,已查緝 9 案、起訴 4 案(內政部 p.5),但對照陸委會統計的 131 人、149 人次(陸委會 p.3),兩者口徑不同,報告未說明差距的原因。本站不做直接比較。

接下來要盯的指標

1. 行政院審查中的《反滲透法》修正草案,是否單獨訂定跨國壓迫罪責、是否納入外國代理人登記。
2. 4 件起訴案的審判結果與量刑。
3. 《民促法》施行後,是否出現對台灣人民的具體適用案例。
4. 外交部推動的跨國通報機制,是否與美國、加拿大及歐洲建立起來。
5. 陸委會的民眾因應指引與通報專線何時對外公布。
6. 警政署偵辦中的 5 案(含湯偉雄、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管建忠案)能否查出境外指使者並起訴。

十、原始報告與下載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6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2026 年 11 月 5 日)內政部、司法院、陸委會、法務部、外交部、國家安全局專題報告;質詢與行政院記者會內容依中央社、自由時報、民視報導。自由之家與 HRMI 數字轉引自外交部報告。本文為台灣安保協會之中文整理與分析,事實內容以報告原文為準。

📌 《反滲透法》修法倡議:困難與連結
本站主張反滲透法應盡速修法,讓跨國壓迫比照美國模式「單獨成罪」。五份報告中,法務部與陸委會都說明正在推動修法(法務部 p.6;陸委會 p.6),修正草案內容與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的取捨,是後續審議重點。完整分析與多個政府、媒體連結,見本站〈跨國壓迫:反滲透法修法倡議〉。